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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關于進一步規范政府采購保證金管理 加快推進電子保函工作的通知
發表日期:2023-04-10 10:28:15
自治區本級各預算單位、自治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各盟市財政局,滿洲里、二連浩特市財政局,各政府采購當事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自治區以更優營商環境服務市場主體行動方案的通知》(內政發〔2022〕4號)和《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關于進一步做好優化政府采購領域營商環境工作的通知》(內財購〔2021〕1421號)要求,為進一步規范政府采購投標(履約)保證金管理,加快推進政府采購領域電子保函應用工作,保護政府采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切實減輕企業負擔、降低交易成本,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維護政府采購領域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依法依規規范保證金收取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對收取政府采購投標保證金(競爭性談判或者詢價采購中要求參加談判或者詢價的供應商提交保證金的,參照執行)、履約保證金不搞“一刀切”,應當嚴格執行涉企保證金目錄清單制度,一律不得收取沒有法律、行政法規依據或未經國務院批準的涉企保證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依托內蒙古自治區政府采購云平臺誠信管理系統,推進采購信用評價結果應用,鼓勵采購人綜合考慮項目特點、供應商資信等情況,對誠信記錄好的免收保證金或降低收取比例(額度),并在采購文件中予以明確。采購人委托采購代理機構代為管理投標(響應)保證金的,應當與采購代理機構簽訂委托協議,明確委托事項和管理責任,對投標(響應)保證金收取、退還和違約責任等作出具體約定。對于需要收取履約保證金的項目,采購人應當在采購合同中與供應商約定履約保證金退還的方式、時間、條件和不予退還的情形,明確逾期退還履約保證金的違約責任。采購人應按照“誰采購、誰負責”原則,監督委托的代理機構按照規定收取、存放及按時足額退還保證金。
二、全面推廣電子保函替代應用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允許供應商以支票、匯票、本票或者電子保函等非現金形式繳納保證金。應充分利用政府采購“全區一張網”的制度和技術優勢,依托內蒙古自治區政府采購云平臺電子保函系統,在全區范圍內推廣投標(履約)電子保函替代現金繳納涉企保證金,應積極推動投標(履約)電子保函在政府采購項目中的應用,推薦供應商使用電子保函代替其他非現金方式繳納保證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得差別對待使用電子保函參與投標的供應商,不得以指定、授意、暗示等方式,干預供應商自主選擇開具電子保函的金融機構。
三、規定期限內及時退還保證金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規定期限內及時退還投標(響應)和履約保證金,減少保證金占用時間。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退還未中標(成交)供應商的投標(響應)保證金,自政府采購合同簽訂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退還中標(成交)供應商的投標(響應)保證金或者轉為中標(成交)供應商的履約保證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改進保證金退還流程,嚴格落實保證金退還時限要求。鼓勵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壓縮退還期限,減少供應商資金占用時間。
投標人、供應商在投標截止時間或提交響應文件截止時間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標(響應)文件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自收到投標人書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退還已收取的投標(響應)保證金,但因投標人、供應商自身原因導致無法及時退還的除外。在競爭性談判中,已提交響應文件的供應商,在提交最后報價之前,可以根據談判情況退出談判。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退還退出談判的供應商的保證金。終止招標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已經收取采購文件費用或者投標保證金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終止采購活動后5個工作日內,退還收取的招標文件費用和所收取的投標保證金及其在銀行產生的孳息。
四、嚴格執行保證金逾期有關規定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逾期退還投標(響應)保證金的,除應當退還投標(響應)保證金外,還應當支付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超期資金占用費,但因投標人、供應商自身原因導致無法及時退還的除外。采購人收取履約保證金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在保證期限屆滿后及時進行核實和結算。延遲支付的,應當支付逾期利息。雙方對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執行。未作約定的,支付逾期利息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五、嚴禁擴大不予退還保證金范圍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嚴格按照政府采購法律法規政策執行,不得擴大不予退還投標保證金范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標(響應)保證金不予退還: 1.供應商在提交響應文件截止時間后撤回響應文件的;2.供應商在響應文件中提供虛假材料的;3.除因不可抗力或談判文件、詢價通知書認可的情形外,成交供應商不與采購人簽訂合同的;4.供應商與采購人、其他供應商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惡意串通的;5.采購文件規定的其他情形。在政府采購活動中,出現政府采購相關規定和采購文件約定不予退還保投標(響應)和履約保證金的情形,由采購代理機構、采購人按照財政非稅收入管理等規定上繳同級國庫。
六、規范保證金托管銀行管理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在財政部門確定的托管銀行范圍內通過內蒙古自治區政府采購云平臺保證金管理模塊自行選擇開戶銀行,開立保證金專戶,專項用于保證金的收取、退還等方面的核算。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與托管銀行簽訂保證金托管協議,明確托管銀行對保證金專戶的管理責任。托管銀行不得以任何方式,在提交投標(響應)文件截止時間之前,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或其他第三方提供保證金繳納供應商名稱等信息。托管銀行應及時辦理保證金的代收、代退等業務,并做好與政府采購云平臺保證金管理模塊的對接與數據交互工作。遇到供應商賬號變更、非保證金款項轉入保證金專戶等特殊情況,經政府采購監管部門或托管銀行核實后可以退回。
七、切實加強保證金監督管理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更好地完善和健全政府采購內部控制制度,將保證金管理納入內部控制制度,對照制度要求、合理設置崗位、明確崗位職責、查找風險點或易錯點、落實防控措施。采購人應落實主體責任,樹立“全周期”管理意識,嚴格遵守政府采購相關法律法規和制度規定,加強事前事中事后監督。
自治區各級財政部門要積極落實自治區以更優營商環境服務市場主體的部署要求,加強政府采購保證金相關規定的政策宣傳,切實推廣使用電子保函替代現金投標(履約)保證金,打造政府采購領域最優營商環境,持續激發市場活力。要密切跟蹤輿情動態,加強輿論引導。既要宣傳好的經驗,也要曝光差的典型,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開展自查自糾工作,對違規收取的保證金以及逾期未退還或超額收取的保證金資金要加快清退返還。不能退還的,按照規定及時上繳同級國庫。
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大對保證金收取和退還情況的監管,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違規收取、挪用、截留、不按時退還保證金的行為,按照有關規定嚴肅查處。對不能在規定時限內退還,或惡意拖延、久拖不退的典型案例,予以公開曝光。對投訴舉報的案件、線索,要及時認真核實處理,建立限期解決和反饋制度,務必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著落。對未按要求及時退還保證金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進行重點跟蹤,限期整改。
采用競爭性磋商方式采購的政府采購項目,其保證金的收取、退還等工作按照《競爭性磋商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14〕214號)執行。
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
2022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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